依此釋字 答案是不是應該更改為(A)
784號解釋 :
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原本題目:15.各級學校對於學生之記過處分,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內部管理措施 (C)行政規則 (D)職權命令.修改成為15.各級學校對於學生之記過處分,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內部管理措施 (C)行政規則 (D)職權命令.
15.各級學校對於學生之記過處分,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內部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