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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根據公務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擔任公務員應具備之積極條件?
(A)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B)需年滿二十歲
(C)需具備所任官等之資格
(D)需具備所任職務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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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William Chou 國三下 (2013/04/16)
嚴格來說公務員之任用年齡法無明文規定,但由於普考是以高中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金金金 小一上 (2012/09/22)


請問要改18嗎? 有法條嗎

 

3F
Sunny Teng 國三下 (2019/12/05)

《公務人員任用法》

§3 (用詞定義)--節錄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5 (公務人員之任等)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C)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9 (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詳見下方其他法條)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認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D);未具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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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根據公務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擔任公務員應具備之積極條件? (A)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