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25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份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份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60復審人對保訓會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72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77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22.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依何種程序請求救濟? (A)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