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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17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增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此所謂:
(A)找貼
(B)留置
(C)歸扣
(D)特留分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snow 高三上 (2015/04/28)
有人可以幫我解答嗎TT

2F
Do it 國三下 (2015/04/29)
民法第1173條(贈與之歸扣):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此為題目所問之法條:歸扣


補充:
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與歸扣不同處,在於歸扣不限於繼承開始前兩年,而是只要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由被繼承人受贈與者,皆須歸扣。

3F
snow 高三上 (2015/04/29)
感謝解答

3317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