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7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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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Do it 國三下 (2015/04/29)
民法第1173條(贈與之歸扣):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此為題目所問之法條:歸扣 補充: 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與歸扣不同處,在於歸扣不限於繼承開始前兩年,而是只要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由被繼承人受贈與者,皆須歸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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