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在提高行政效能之立法目的下,分層負責與分工合作為行政管轄之劃分原則,試問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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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花 大一下 (2019/11/08)
行政程序法 第11條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A)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由: (1)原管轄機關會同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2)逕由共同上級機關公告。 →行政機關經裁併由: 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第13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B),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