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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郵政法規(外勤)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郵件請求權時效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依規定應為如何認定
(A)視為未為補償請求
(B)仍應提出補償請求
(C)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D)補償請求權時效重新計算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不敗的神 小五下 (2013/06/01)
郵政法第三十四條 :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 這條的意思是.....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不敗的神 小五下 (2013/06/01)
我懂啦! 交件後六個月內, 若第五個月查說在  但第六個月不見剛好又是最後的期效日,還是可以申請補償! 
在六個月內中查詢, 都屬於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4F
賴提妮 幼兒園下 (2019/01/28)

他的意思是 你六個月內有去查這件郵件 就代表你有請求補償了 例如這件郵件你在第五個月查詢郵件 第六個月之後才跟你說不見了 你就不可以要求補償吧?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郵件請求權時效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依規定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