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條
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
第 87 條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但執票人允許延期付款時,應於延期之末日,或其後五日內作成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G0380028&FLNO=87&ty=L
匯票被拒絕付款者,其拒絕付款證書應於拒絕付款當日或其後幾日內作成? (A)五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