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教育基本法規定何者負有協助實現教育目的之責任?
(A)國家、教育機構、教師、學生
(B)教育機構、教師、父母、學生
(C)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
(D)縣市政府、教育機構、教師、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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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 B(477), C(5280), D(570), E(0) #33324

詳解 (共 7 筆)

#93203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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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671
他說的是協助,學生是學習主體負責項目不同,別太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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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45

學生不用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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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57


學生不用負責,所以都不交功課不認真學習~

真是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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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26
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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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959
慢慢懂得...當學生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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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703

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協助實現教育目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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