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教育基本法規定何者負有協助實現教育目的之責任?
(A)國家、教育機構、教師、學生
(B)教育機構、教師、父母、學生
(C)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
(D)縣市政府、教育機構、教師、父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2), B(477), C(5280), D(570), E(0) #33324
統計: A(322), B(477), C(5280), D(570), E(0) #33324
詳解 (共 7 筆)
#93203
| 第 2 條 |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
72
0
#646671
他說的是協助,學生是學習主體負責項目不同,別太激動
14
0
#102745
學生不用負責= =
12
1
#516457
學生不用負責,所以都不交功課不認真學習~
真是好法律!!
1
1
#89026
眼花
1
0
#1266959
慢慢懂得...當學生真好
0
1
#1646703
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協助實現教育目的之責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