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第一章 總則
十、財產管理單位對於得減免稅捐之財產,應依法申請減免;如仍需負擔稅捐者,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納稅通知單後,應查對課稅標準及稅額是否相符,並注意於限期內繳納,如因疏忽屆期未繳納,其加徵之滯納金應由經辦人負責。
財產管理單位對於需負擔稅捐之財產,如因疏忽逾期未繳納,致遭稅捐稽徵機關加徵滯納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