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法§2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賠法§9第1項:
依§2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賠法§2第3項: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3336 某鄉公所職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人民欲起訴請求國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