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發明專利進步性判斷步驟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考量是否有「否定進步性之因素」時,可包括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 簡單變更及單純拼湊
(B)請求項為一種在握持部具有瓶塞移除元件之料理剪,引證 A 揭露一種在 握持部具有剝殼元件之料理剪,引證 B 揭露一種在握持部具有瓶塞移除元件之料理小刀,引證 A、B 之技術內容的所欲解決問題具有共通性,是具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
(C)考量是否有「肯定進步性之因素」時,可包括反向教示、有利功效及輔助性判斷因素
(D)申請專利之催化劑包含鐵與鹼金屬,引證 A 揭露將鐵加入催化劑,但明確排除將銻加入催化劑,引證 B 揭露銻與鹼金屬可作為催化劑之成分, 二者具有相同的有利功效而有可替換性,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 A、B 之教示,得出以鐵與鹼金屬作為催化劑之結論, 因此,對於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反向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