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舉發審查」之處理原則,下列何者不正確?
(A)同一專利權有多件舉發案,原則上各案獨立審查,審查人員認有必要
時,亦得合併審查。
(B)舉發審查時若遇爭點不明確,得行使闡明權以確認舉發人真意;惟若僅
為法條明顯錯誤之情形,得不行使闡明權,逕予適用正確之法條進行審
查。
(C)由於專利制度具公益精神,為減少訴訟及行政資源之浪費,審查人員得
於舉發聲明範圍外,依職權審查舉發人所未提之理由及證據。
(D)任何人曾就同一專利權提起舉發,經審定舉發不成立者,就同一事實同
一證據有一事不再理之效果,不得再為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