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於開放的網路公開論壇上以不雅文字公然侮辱乙,致乙名譽受損及心理受創。關於..-阿摩線上測驗
29 甲於開放的網路公開論壇上以不雅文字公然侮辱乙,致乙名譽受損及心理受創。關於乙在法律上可主張權
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乙得就甲侵害名譽權請求損害賠償
(B)乙得請求甲停止侵害,並移除該網站上之侮辱性文字
(C)乙得請求法院命甲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D)依民法第 18 條規定,侵害人格權得請求慰撫金者,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故乙不得對甲請求慰 撫金
C17 高一上 (2024/11/05): (A)根據民法第195條,可以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B)根據民法第195條,可以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C)根據民法第195條,可以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D)根據民法第195條,有特別規範,可以請求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檢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