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關於申請復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
申請再審查,未於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繳納二倍再
審查規費,申請回復再審查;
(B)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申請專利同時主張國內優先權者,得於最早優先權
日後十六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
(C)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
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專利者,得於最早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申請回復
優先權主張;
(D) 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法定期限補繳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得於期限
屆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