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更正與舉發合併審查之處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同一舉發案有二次以上之更正者,申請在先之更正,視為撤回;
(B) 專利權人於舉發期間提出更正,因更正申請係對抗舉發攻擊之防禦方法,
專利權人應於更正申請書載明伴隨一件或多件舉發案號,以確定後續舉發
審查之爭點範圍;
(C) 新型更正案與舉發案合倂審查後,當舉發人撤回舉發案,其更正案仍以實
質審查方式為之;
(D) 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因原處分審定結果對舉發成立之請求項有撤銷專
利權之拘束力,故專利權人所提更正,僅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不成立之
請求項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