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專利權的取得、維持及消滅之敘述,下者錯誤?
(A)申請專利經核准審定或處分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 3 個月
內,繳納證書費及第 1 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
(B)發明專利權之止日為公告日當日起算 20 年屆滿,新型專利權期限為公
告日當日起算 10 年屆滿,設計專利權期限自公告日當日起算 12 年屆滿;
(C)專利年費之繳納,專利權人得自行繳納,亦可由任何人代為繳納;
(D)申請人屆期未繳年費,即產生失權效果,毋待再為處分或通知,因此,
專利專責機關事後通知專利權消滅,該通知乃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