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有關建築基地之分割,何者錯誤?
(A)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B)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應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始得辦理。
(C)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 60 年 12 月 22 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第3 項所列文件辦理。
(D)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