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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6 條規定,下列何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於檢
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A)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
(B)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
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C)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D)未滿二十歲之
中華民國國民每筆結匯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匯款。教育訓練科編輯 10607 版僅供內
部教育訓練使用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第 6 條 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