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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其機車賣給朋友乙,並將機車及證件交給乙,但未辦理過戶,故納稅名義人仍為甲,試問甲於機車出賣之後繳納之稅負,得以何種法律原因,請求乙償還?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侵權行為
(D)代理權之授與
民法物權編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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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5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蕥恩
高三上 (2015/02/25)
無因管理一定是有加入「管理行為」才會成立並且依民法第173條,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此題以無因管理請求有瑕疵不當得利只問得利,不必有「管理.....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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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o Kinwe
國三上 (2012/04/03)
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你應該是弄錯了吧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應該不會同時發生
檢舉
3F
丸子
大四下 (2022/11/23)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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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其機車賣給朋友乙,並將機車及證件交給乙,但未辦理過戶,故納稅名義人仍為甲,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