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請求提供必要資訊被拒絕.....提課予義務訴訟 ~ 請課(請客)
申請提供必要資訊被拒絕.....行訴願程序 ~ 申訴
當人民向政府申請提供資訊被拒絕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A)應先踐行訴願程序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