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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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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分別所有一建築物的一部者,謂?
(A)公同共有
(B)分別共有
(C)區分所有
(D)以上皆非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公職-民法#7834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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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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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陳薪
小四上 (2012/12/02)
民法799(建築物之區分所有)
區分所有之共有部分
檢舉
3F
Fion Wu
小三下 (2013/01/07)
請問A,B的意思又要怎麼分呢?
檢舉
4F
Barnard
國三下 (2013/05/11)
「公同共有」是指依民法第827條第1項規定,依法律規定或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同條第二項規定,各通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簡單說,在公同共有關係下,各公同共有人是沒有應有部分.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依據規範其公同關係之法律(例如:合夥關係即依合夥相關法規定處理)或是依據當事人間的契約處理,除此之外,對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分別共有者,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之狀態也(民法第八一七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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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分別所有一建築物的一部者,謂? (A)公同共有 (B)分別共有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