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乙雙方為平日商業往來之商家與客戶,過去依據該商業往來之習慣運作「乙下訂單,若甲無法如期出貨,應在收到訂單一周內通知乙。若甲所送交之貨品,有瑕疵或乙不滿意,乙應於簽收貨品後一周內通知」,遵此習慣彼此商業往來運作未曾產生爭議。某日,乙向甲下訂單,甲未表反對意見,甲依約送交貨品,並經乙之收貨人員簽收,但乙之生產線收到貨品,發現貨品瑕疵,立即通知相關負責人員,但因為乙公司新任人員對於一切事務處理尚未上手,未及時通知甲更換貨品。一個月後,當甲向乙提出請款單,乙拒絕。下列關於甲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契約依彼此商業習慣,買賣契約之有效成立,甲所送貨品經簽收後,不論貨品是否有瑕疵,乙皆不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貨品
(B)乙雖然在簽收貨品一周內未表示意見,但因貨品瑕疵,乙無法使用也尚未使用,乙仍得退貨, 且不用給付貨款
(C)甲乙間系爭契約,雖然依彼此之商業習慣契約已成立,且甲亦已完成給付,但因為商品有瑕疵且未超過 6 個月,乙仍得以貨品瑕疵為由解除契約
(D)甲乙間系爭契約有效成立,甲交付之貨品雖有瑕疵且經乙方簽收,但依甲乙之商業習慣,乙仍得簽收貨品後一周內通知瑕疵,依題意乙未依該商業習慣,在一周內通知瑕疵,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乙應給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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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8), C(51), D(219), E(0) #335902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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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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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分析

  • 商業習慣:甲乙雙方長期以來的商業習慣,構成了他們之間交易的默契,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 訂單與通知:乙下訂單後,甲若無法如期出貨,應在一周內通知乙。
  • 瑕疵品通知期限:若貨品有瑕疵或乙不滿意,乙應於簽收後一周內通知甲。

選項分析

  • (A) 錯誤:即使貨品經過簽收,若存在瑕疵,且乙在約定期限內通知甲,乙仍有權請求更換貨品。
  • (B) 錯誤:雖然乙未在簽收後一周內通知甲,但並不能因此免除甲交付無瑕疵貨品的義務。
  • (C) 錯誤:乙未在約定期限內通知瑕疵,視為承認貨品,不得再以瑕疵為由解除契約。
  • (D) 正確:此選項完整說明了甲乙之間的法律關係。由於乙未在一周內通知瑕疵,根據雙方商業習慣,視為乙承認貨品,應支付貨款。

結論

因此,正確答案是 (D)

補充說明

  • 民法相關規定
    • 民法第354條: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出賣人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 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於受領標的物後,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瑕疵,應即通知出賣人。
    • 民法第359條: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而依民法第354條至第357條之規定,不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買受人仍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本案解析
    • 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有效成立。
    • 甲交付的貨品有瑕疵,但乙未在約定期限內通知,視為承認貨品。
    • 乙不得拒絕支付貨款,但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

在商業交易中,為了避免爭議,建議雙方應將交易條件、瑕疵品處理方式等明確記載於書面契約中,並確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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