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乙二人因買賣契約涉訟,就價金金額,於該契約中竟然同時列有新臺幣(下同)34,500 元及 三萬五千四百元二種不同表示。法院應首先如何認定該契約之價金?
(A)逕以 34,500 元為準
(B)逕以三萬五千四百元為準
(C)以 34,500 元與三萬五千四百元的平均數為準
(D)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43), C(2), D(258), E(0) #3359026
統計: A(2), B(43), C(2), D(258), E(0) #3359026
詳解 (共 2 筆)
#6302482
正確答案是 (D) 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理由
民法對於契約價金的認定,有以下原則:
- 意思表示一致原則:契約成立的首要條件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若契約內容有歧義,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而非拘泥於文字表面。
- 契約解釋原則:若當事人真意不明,則應依據交易習慣、誠信原則等解釋契約內容。
在本題中,買賣契約價金同時出現兩種不同表示,應優先探求甲、乙雙方當初訂約時的真意為何。可能的原因包括:
- 筆誤
- 幣別單位不同
- 其他約定
法院的處理方式
- 探求真意:法院會調查相關證據,例如:
- 雙方往來書信
- 交易習慣
- 證人證詞
- 其他相關文件
- 契約解釋:若無法確定當事人真意,則會依據上述原則解釋契約。
選項分析
- (A) (B) 直接以其中一個金額為準,忽略了探求當事人真意的程序,故錯誤。
- (C) 以平均數為準,沒有法律依據,也可能與當事人真意不符,故錯誤。
- (D) 正確。法院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此為契約解釋的首要原則。
結論
當契約內容出現歧義時,法院應優先探求當事人的真意,而非直接認定其中一種說法。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