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乙二人因買賣契約涉訟,就價金金額,於該契約中竟然同時列有新臺幣(下同)34,500 元及 三萬五千四百元二種不同表示。法院應首先如何認定該契約之價金?
(A)逕以 34,500 元為準
(B)逕以三萬五千四百元為準
(C)以 34,500 元與三萬五千四百元的平均數為準
(D)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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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43), C(2), D(258), E(0) #335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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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0598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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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482

正確答案是 (D) 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理由

民法對於契約價金的認定,有以下原則:

  1. 意思表示一致原則:契約成立的首要條件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若契約內容有歧義,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而非拘泥於文字表面。
  2. 契約解釋原則:若當事人真意不明,則應依據交易習慣、誠信原則等解釋契約內容。

在本題中,買賣契約價金同時出現兩種不同表示,應優先探求甲、乙雙方當初訂約時的真意為何。可能的原因包括:

  • 筆誤
  • 幣別單位不同
  • 其他約定

法院的處理方式

  1. 探求真意:法院會調查相關證據,例如:
    • 雙方往來書信
    • 交易習慣
    • 證人證詞
    • 其他相關文件
  2. 契約解釋:若無法確定當事人真意,則會依據上述原則解釋契約。

選項分析

  • (A) (B) 直接以其中一個金額為準,忽略了探求當事人真意的程序,故錯誤。
  • (C) 以平均數為準,沒有法律依據,也可能與當事人真意不符,故錯誤。
  • (D) 正確。法院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此為契約解釋的首要原則。

結論

當契約內容出現歧義時,法院應優先探求當事人的真意,而非直接認定其中一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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