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乙二人因買賣契約涉訟,就價金金額,於該契約中竟然同時列有新臺幣(下同)34,500 元及 三萬五千四百元二種不同表示。法院應首先如何認定該契約之價金?
(A)逕以 34,500 元為準
(B)逕以三萬五千四百元為準
(C)以 34,500 元與三萬五千四百元的平均數為準
(D)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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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9), C(3), D(310), E(0) #3359076

詳解 (共 3 筆)

#6291971
民法第4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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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0133

4條(以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文字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基於司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先確定當事人之原意,若不能決定原意,依法才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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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5622

正確答案是 (D)

解析:

當契約條款出現兩種不同意思表示時,法院應如何認定契約內容,民法並無明文規定。

實務上,法官會依據以下原則探求當事人真意:

  • 文義解釋: 探求契約文字的表面意義,判斷當事人是否真有兩個意思表示。
  • 體系解釋: 從契約整體及關聯條款的意義,判斷該條款應如何解釋。
  • 歷史解釋: 探求當事人訂約時的背景、目的及交易習慣,以了解其真意。
  • 目的解釋: 從契約的目的及交易的本質,判斷該條款應如何解釋。
  • 誠信原則: 依誠信原則解釋契約,不得為違反誠信的解釋。

若探求當事人真意後,仍無法確定契約內容,則可參考民法相關規定,例如關於買賣契約價金的規定。

本題重點在於, 當契約出現兩種不同意思表示時,法院應優先探求當事人原意,而非直接認定其中一個數字或取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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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2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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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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