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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A)六個月
(B)四個月
(C)二個月
(D)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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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chen Guo 國二下 (2017/04/19)
支票票據權力1年不行使.喪失票據權力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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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1111111 高一上 (2017/01/20)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