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旅遊途中行程、食宿、遊覽項目之變更)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不得向甲方收取。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甲方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立即附加年利率5%利息償還乙方。
64 旅行社原訂之飯店遭地震坍塌,改住更高等級之旅館,所增加之差額應如何處理?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