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刪除護照遺失於48小時內尋獲,可再向原申報機關申請撤回的規定,並從2011年5月22日起正式實施。 自2011年5月22日起,國人無論在國內或國外,一旦向國內警方或駐外館處報失護照,外交部均將立即註銷該護照,並同時將護照遺失之資料通報國內外機場港口。無論護照是否立即尋獲,依新規定都必須重新申請新護照,不得對報失護照申請撤案。因此國人在護照報失前,請務必確認護照已遺失無法尋獲,再行報案。
資料來源:外交部
原本題目:25 護照遺失於多少小時內尋獲者,應立即向原申報機關申請撤回? (A) 12 小時 (B) 24 小時 (C) 48 小時 (D) 72 小時 .修改成為25 護照遺失於多少小時內尋獲者,應立即向原申報機關申請撤回? (A) 12 小時 (B) 24 小時 (C) 48 小時 (D) 72 小時 (E)立即
25 護照遺失於多少小時內尋獲者,應立即向原申報機關申請撤回? (A) 12 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