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
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78 港澳居民來臺,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必要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