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8.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有關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及喪葬費 支給標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死亡者核實支付慰撫金,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
(B)其性質為國家賠償
(C)死亡者一次支付喪葬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D)以金錢補償第三人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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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154), C(260), D(815), E(0) #314611
統計: A(192), B(154), C(260), D(815), E(0) #314611
詳解 (共 10 筆)
#2945739
選項A,給與一次慰撫金250萬
選項B,其性質補償
選項C,死亡者核實支付喪葬費,最高30萬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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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7935
(A)死亡者核實支付慰撫金,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一次支付
(B)其性質為國家賠償→合法的使用稱補償,違法使用才為賠償,另侵害財產為準徵收補償,侵害生命身體法益為公益犧牲補償
(C)死亡者一次支付喪葬費新臺幣三十萬元→核實支付
(D)以金錢補償第三人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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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8891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2 條(節錄)
死亡者:除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A)外,並核實支付喪葬
費,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C)。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者,應以金
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D)。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節錄)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警械使用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故(B)應為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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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4291
第6條(112/4/19修正)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前項補償,以下列各款所定金額為最高數額,並得審酌第三人遭受損失及可歸責之程度,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一、死亡者,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二)重度障礙:新臺幣三百七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前款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損失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補償,以下列各款所定金額為最高數額,並得審酌第三人遭受損失及可歸責之程度,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一、死亡者,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二)重度障礙:新臺幣三百七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前款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損失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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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070
為什麼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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