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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債篇&物權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民法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主張下列何種意思表示?
(A)抵銷 
(B)混同  
(C)免除債務 
(D)保證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余若涵 高二上 (2013/09/25)
混同:債權與債務同歸.....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Amber 陳安柏 高一上 (2013/10/16)
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混同Vereignung混同

混同是指一個人變得同時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1],或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2]、義務,這時候他的權利或義務原則上就會消滅。


同時變成權利人和義務人,例如A向爸爸借30萬元,是借據的債務人,但爸爸過世後唯一繼承人的A繼承了這筆借據的債權,那A就同時是30萬借款的債務人及債權人,這筆借貸關係的權利義務都會消滅。

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例如A在B地上設定了地上權,是地上權人,但A後來又把B地買下來,直接變成所有權人,那A對B地的地上權就會消滅。

依民法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