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323條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債務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以清償債務之全部者,其抵充之順序為何? (A)利息、原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