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770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依民法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