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中因該校學生甲有習慣性翹課之情形,校方為了輔導其偏差行為,請求該管少年法庭調..-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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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地安納瓊斯 大二上 (2014/11/12)
釋字第 664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8年7月31日 解釋爭點 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違憲?解釋文(節錄)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看完整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