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的相關條文,不屬於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適用關係: (A)勞動基準法與大量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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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翔 大一下 (2013/07/24)
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區別:是以法律效力所及範圍為標準 (一)以人為標準之區分:凡適用於全體國民之法律為普通法;僅行於國民一部份之法律為特別法。例如民法刑法對全體國民皆得適用,顧為普通法;陸海空軍刑法則惟對陸海空軍軍人使得適用,固為特別法。 (二)以事為標準之區分:是以受法律適用之事務為標準。一般廣泛事項適用之法律為普通法;特別事項適用之法律為特別法。例如民法適用於一般民事事項,刑法適用於一般刑事事項,均為普通法;公司法專對公司規定而設,懲治走私條例則專對於走私事務而設,皆為特別法。 (三)以地為標準之區分:此種區別是以法適用地域為標準。實行於一國領土全部領土之法律為普通法;僅實行於領土內某一部份之法...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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