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訴願之提起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 60 日內
(B)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
(C)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當日起算 30 日內
(D)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算 6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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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374), C(174), D(40), E(0) #3399639
統計: A(109), B(1374), C(174), D(40), E(0) #3399639
詳解 (共 5 筆)
#6418696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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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4929
關於訴願之提起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 6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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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
根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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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當日起算 30 日內❌
(D) 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算 6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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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限期) I.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II.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III.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IV.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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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8227
訴願法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行政訴訟法 第 106 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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