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是泰國籍蘇先生、印尼籍外勞PUR先生遭移民署強制驅逐前,分別遭收容90日【註:司法院後發現計算有誤,自行更正為240日,但更正日期不明】、145日,2人聲請提審遭拒,不服法院決定經救濟未果後,聲請釋憲。本案涉及外國人遭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的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違憲的爭議。大法官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未賦予暫時收容人即時的司法救濟和由法院審酌延長收容期間,皆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的意旨,應該於2年內失效。本號解釋共有9份意見書提出。
34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曾就入出國及移民法之那一部分相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宣告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