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得作為「智慧創作權人」者,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部落
(B)原住民族
(C)全部原住民族
(D)社區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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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1), C(44), D(509), E(0) #1463570
統計: A(23), B(11), C(44), D(509), E(0) #1463570
詳解 (共 2 筆)
#2458315
第 6 條
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n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其代表人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指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享有下列智慧創作人格權:
一、就其智慧創作專有公開發表之創作人格權。
二、就其智慧創作專有表示專用權人名稱之創作人格權。
三、專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創作人格權。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特定民族、部 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名義,專有使用及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並行使前 項之權利。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30021&FLNO=6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30021&FLN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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