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有關證據形態的敘述,何者錯誤?
(A)槍枝或兇手皮套上的刮痕,可研判使用兇器時用力的方向和兇器的位置狀態
(B)傢具紛亂與抵抗格鬥的形態,可以用來重建各物體間的相關位置
(C)犯罪方式的證據形態(M. O.),可以連接嫌犯與犯罪案件,縮小偵查嫌犯的範圍,但不能用來連接嫌 犯與嫌犯
(D)足跡形態可以用來研判嫌犯的身高、體重、鞋子尺寸、步幅大小及雙腳行走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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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是犯罪手法,不是證據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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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69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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