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總決算編製要點
壹、總則
七、各機關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
製,中央政府於次年二月五日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次年一
月三十一日前,分別送達該管主管機關(單位)、審計機關、財政機
關及主計機關。
34 中央政府各機關 12 月份會計報告,需於次年何時前分別送達審計部、財政部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