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規定,有關地下建築物之防火敘述,何者錯誤?
(A)超過一層之地下建築物,其樓梯、升降梯道、管道及其他類似部分,與其他部分之間,應以具有一小
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
(B)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其貫通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
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C)設有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之使用單元等,應儘量集中設置,且與其他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
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D)地下使用單元之隔間、天花板、地下通道、樓梯等,其底材、表面材之裝修材料及標示設施、廣告物
等均應為不燃材料製成者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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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第 205 條 ...
未解鎖
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 合成之構造應具所貫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