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設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下列對於中途學校的敘述何者錯誤?
(A)中途學校之設立,準用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
(B)中途學校之員額編制準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C)中途學校應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民間資源,提供選替教育及 輔導
(D)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及畢業證書應由中途學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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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151), C(71), D(1738), E(0) #2418619

詳解 (共 4 筆)

#4407268
第22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
中途學校之設立,準用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中途學校之員額編制準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民間資源,提供選替教育及輔導。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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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552
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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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022
X(D)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及畢業證書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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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4894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2條已於 112.02.15  修正
修正後條文內容:

I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設置或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

II中途學校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修法理由:

一、考量中途學校因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常有跨轄爭議、預算、員額不足等問題,嚴重影響學生及教師權益,中途學校之設置、組織、人員、教育實施相關事宜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則協助有關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被害人、中途學校之社工、輔導員規範等,爰修正第一項為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聯合設置中途學校或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

二、為利中途學校之組織及教育實施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應另以法律明定,爰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二項;第三項至第八項配合刪除之。

參考資料: 法務部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立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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