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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二號解釋,立法機關不需要衡量下列何者,以決定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 序及相關要件?
(A)訴訟案件之種類
(B)訴訟案件之性質
(C)訴訟當事人之身分
(D)訴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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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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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 Hao Kao 國三下 (2011/08/22)
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Don Hang Wu 高三下 (2011/08/21)
釋 字第 512 號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至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肅清煙毒條例」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名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六條前段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初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對於判處有期徒刑以下之罪,限制被告上訴最高法院,係立法機關鑑於煙毒危害社會至鉅,及其犯罪性質有施保安處分之必要,為強化刑事嚇阻效果,以達肅清煙毒、維護國民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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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二號解釋,立法機關不需要衡量下列何者,以決定訴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