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若少年觸法事件輕微,少年法院依照少年的身心狀況,讓少年得以受福利處
遇。此種作為稱為:
(A)轉向
(B)觀護
(C)轉介
(D)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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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5), B(196), C(49), D(8), E(0) #1027889
統計: A(455), B(196), C(49), D(8), E(0) #1027889
詳解 (共 3 筆)
#1229819
轉向制度,係指原應由司法審判之少年非行案件,其性質非屬重罪或累犯者,得逕行轉介至相關福利部門,而不進入司法程序。其思想理念,認為虞犯或輕罪少年,其行為非惡性重大,以保護少年立場而言,儘量不使其進入司法程序,因學者謂「愈早進入司法程序,其將來待在司法體系之時間愈久」,故轉向制度之實施方式,乃透過觀察,法院或少年司法體系外之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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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348
97年初等社工大意考古題-
| 在矯治社會工作領域中,為避免兒童或少年因微罪、初犯而進入司法審理時所產生的標籤作用,因此國際上會透過社區、學校、警方以及社福機構進行審議、輔導以及評估工作,讓兒童及少年免於留下紀錄。以此目的為主的服務方案稱之為: (A)中途之家方案 (B)潛龍計畫 (C)轉向方案 (D)機構照顧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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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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