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會計法規定,臺北市政府總會計報告與其市庫出納終結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何者負責核對並編表解釋?
(A).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B). 臺北市審計處
(C).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D).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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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423), C(8), D(9), E(0) #388027

詳解 (共 1 筆)

#1240037
第 90 條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
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
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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