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申請變更為工商綜合專用區者,其基地內之原..-阿摩線上測驗
2F News 國三下 (2022/08/26)
十二、申請變更為工商綜合專用區之土地面積,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低於五公頃: (一)單獨申請供倉儲物流使用者,不得低於一公頃。 (二)工業區、倉庫(儲)區、貨物轉運中心(專用)區及其毗鄰土地單獨申請供批發量販使用者,不得低於一公頃 (三)位於金門、馬祖等生活圈之申請案,不得低於○.五公頃。 (四)位於澎湖生活圈之申請案,不得低於一公頃。 申請變更土地跨越都市計畫範圍外者,其位屬都市計畫範圍外土地面積之二分之一與位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面積之總和,應符合前項規定。 第一項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既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基地土地形狀應完整連接,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少於三十公尺。但為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分隔者,不在此限。 十三、基地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之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可開發。但得作為生態綠地,其餘部分得就整體規劃需要開發建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