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在規約並未特別約定之情形下,一層一戶之住戶在樓梯間與走廊置放鞋櫃,並將安全門上鎖防止他人出 入該樓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住戶不得於樓梯間與共同走廊間堆置雜物。若有違反,管理委員會有權制止並移除鞋櫃與剪斷鎖頭
(B)主管機關得處該住戶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C)管理委員會促請該住戶改善,若於 3 個月內仍未改善,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強制 其遷離
(D)若該住戶拒絕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遷離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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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2441), C(581), D(216), E(0) #1711900

詳解 (共 9 筆)

#5640939
1.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2.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3.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4.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5.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B)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A) 住戶不得於樓梯間與共同走廊間堆置雜物。若有違反,管理委員會有權制止並移除鞋櫃與剪斷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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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5169
(C)錯在管委會不能強制其遷離,要聲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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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4042
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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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16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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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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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在規約並未特別約定之情形下,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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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8575
(A)
公寓 第16條2項: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B)
公寓 第49條1項1~4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C)
公寓 第22條1項: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D)
公寓 第22條2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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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3034

§16
§49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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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777
(A) 住戶不得於樓梯間與共同走廊間堆置雜物。若有違反,管理委員會有權制止並移除鞋櫃與剪斷鎖頭
2.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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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管理委員會促請該住戶改善,若於 3 個月內仍未改善,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強制 其遷離
1.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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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該住戶拒絕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遷離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3.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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