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未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者,應
如何懲處?
(A)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B)逕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C)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D)逕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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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4), B(314), C(557), D(180), E(0) #1711874
統計: A(2214), B(314), C(557), D(180), E(0) #1711874
詳解 (共 6 筆)
#3663891
※經紀業之罰則
較輕的行為『罰3-15萬』
§12- 經紀人名冊未送主管機關
§18- 證照未揭示於明顯處所
§20- 報酬標準未揭示
§24-1-實價登入未申報
§24-2-仲介應提供之服務規定
§27- 檢查業務不配合
較重的行為『罰6-30萬』
§7第六項-違反論理規範
§11-經紀人之人數不足
§17-雇用無照經紀人
§19第一項-賺取差價
§21第一項-未簽委託書即銷售
§21第二項-廣告內容不符事實
§22第一項-委託契約書、要約書、定金收據、廣告稿、不動產說明書、契約書、
未由經紀人簽章
停業處分
§7第三項-未依規定存繳保證金
§7第四項-違反保證金存繳辦法
§8第四項-保證金逾期(一個月)未補足
經紀人員之罰則
經記
§16-經紀人專任一處
§22第一項-委託契約書、要約書、定金收據、廣告稿、不動產說明書、契約書、
未由經紀人簽章
§23-未以不動產說明書解說
§25-洩露秘密
停業六個月到三年 (罪大惡極條款)
§19第一項 賺取差價
累犯處罰
申誡三次,停業處分六個月到三年
停業處分累積超過五年,廢止經紀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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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242
《 經紀業罰則 》
(一)處新臺幣3萬~15萬罰鍰:
1. 經紀條例 第12條:
未於經紀人到職日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備查
2. 經紀條例 第18條:
證照、許可、證書未揭示於明顯之處
3. 經紀條例 第18條:
加盟經營者,未標明之
4. 經紀條例 第20條:
未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5. 經紀條例 第27條:
經紀業拒絕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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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處新臺幣6萬~30萬罰鍰 (按次處罰):
1. 經紀條例 第7條6項:
違反全國聯合會訂立之經紀業倫理規範
2. 經紀條例 第11條:
違反經紀人應設置之人數
3. 經紀條例 第17條:
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
4. 經紀條例 第19條1項:
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5. 經紀條例 第21條1項:
未簽訂委託契約書就刊登廣告及銷售
6. 經紀條例 第21條2項: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並未註明經紀業名稱
7. 經紀條例 第22條1項:
文件未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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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588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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