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未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者,應 如何懲處?
(A)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B)逕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C)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D)逕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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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4), B(314), C(557), D(180), E(0) #171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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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5112
每次背了法條的罰則都很容易忘記,於是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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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3891

※經紀業之罰則

較輕的行為『罰3-15萬』

§12- 經紀人名冊未送主管機關

§18- 證照未揭示於明顯處所

§20- 報酬標準未揭示

§24-1-實價登入未申報

§24-2-仲介應提供之服務規定

§27- 檢查業務不配合

 

較重的行為『罰6-30萬』

§7第六項-違反論理規範

§11-經紀人之人數不足

§17-雇用無照經紀人

§19第一項-賺取差價

§21第一項-未簽委託書即銷售

§21第二項-廣告內容不符事實

§22第一項-委託契約書、要約書、定金收據、廣告稿、不動產說明書、契約書、

      未由經紀人簽章

 

停業處分

§7第三項-未依規定存繳保證金

§7第四項-違反保證金存繳辦法

§8第四項-保證金逾期(一個月)未補足

 

經紀人員之罰則

經記                             

§16-經紀人專任一處

§22第一項-委託契約書、要約書、定金收據、廣告稿、不動產說明書、契約書、

      未由經紀人簽章

§23-未以不動產說明書解說

§25-洩露秘密

 

停業六個月到三年 (罪大惡極條款)

§19第一項 賺取差價

 

累犯處罰

申誡三次,停業處分六個月到三年

停業處分累積超過五年,廢止經紀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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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9553
經紀20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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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8411
第 18 條 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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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242
《 經紀業罰則 》
(一)處新臺幣3萬~15萬罰鍰:
1. 經紀條例 第12條:
未於經紀人到職日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備查
2. 經紀條例 第18條:
證照、許可、證書未揭示於明顯之處
3. 經紀條例 第18條:
加盟經營者,未標明之
4. 經紀條例 第20條:
未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5. 經紀條例 第27條:
經紀業拒絕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
ㅤㅤ
(二) 處新臺幣6萬~30萬罰鍰 (按次處罰):
1. 經紀條例 第7條6項:
違反全國聯合會訂立之經紀業倫理規範
2. 經紀條例 第11條:
違反經紀人應設置之人數
3. 經紀條例 第17條:
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
4. 經紀條例 第19條1項:
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5. 經紀條例 第21條1項:
未簽訂委託契約書就刊登廣告及銷售
6. 經紀條例 第21條2項: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並未註明經紀業名稱
7. 經紀條例 第22條1項:
文件未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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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588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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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50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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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整理之表格,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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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9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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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0 經營仲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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