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制法26條: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法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34 地方政府對違反地方自治法規義務者得處以行政罰,下列何者不在處罰權限之內?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