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審計法規定,各機關之聲復展期及聲請覆議之次數為何?
(A)各以一次為限
(B)各以二次為限
(C)聲復展期一次為限,聲請覆議二次為限
(D)聲復展期二次為限,聲請覆議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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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2), B(7), C(47), D(19), E(0) #1098078

詳解 (共 1 筆)

#3699874

審計法

第 24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第 25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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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04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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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規定,各機關之聲復展期及聲請覆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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