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承上題,甲所有建物經 A 縣政府公告指定為古蹟,乙為系爭建物之共有人,以 A 縣政府文化資產審
議程序並未依規定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且公告指定為古蹟時,亦未函知其建物已指定為古蹟,而
提起訴願。此項公告指定處分之效力為何?
(A)乙為建物共有人,未經陳述意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公告指定處分無效
(B)乙為建物共有人,雖未經陳述意見,惟尚非不得補正,公告指定處分未補正乙之陳述意見程序,
得予撤銷
(C)乙為建物所有人,公告指定處分未經合法送達,不生對外效力,公告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D)乙為建物所有人,公告指定為對物之一般處分,雖未經乙陳述意見及送達,仍屬合法有效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114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